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劳保厅《关于印发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劳社医[2006]736号)的精神,努力解决广大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清远市近日出台了《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清远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必须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该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全部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具体标准为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由地税部门按月征收。农民工个人不缴费,也不建立个人帐户。为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特别强调用人单位如不按规定缴纳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费的,农民工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也要由用人单位按照办法所规定的待遇和支付标准支付。
在医疗保险待遇方面,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规定,参保人住院使用的医用材料及检查、检验、治疗,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且单项价格在500元以下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单项价格500至1000元的,个人自付20%后,其余80%纳入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单项价格1000元以上的,个人自付40%后,其余60%纳入基金支付(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的项目不另外增加10%的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为市内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500元,市外医院600元。最高支付限额根据连续参保时间,按照全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不同倍率计算。不足6个月的为0.5倍;6至12个月为1倍;12至24个月为1.5倍,24个月以上为2倍。参保人住院所发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费,由基金支付80%.
该办法还针对参保人退休后的住院保障问题,根据户籍归属、缴费年限等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了规定,解除了农民工对长远医疗保障的担忧,同时为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之间的转换预留了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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