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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州医保转移互认缴费年限什么时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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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2013年7月1日起,流动就业人员在广东省内医保转移,将互认缴费年限。广东省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7月1日起可回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

  医保转移7月互认缴费年限

  从下月起,流动就业人员在广东省内医保转移,将互认缴费年限。广东省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7月1日起可回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

  日前,广东省下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广东省内医保转移,缴费年限予以累计计算。通知明确,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但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同时,参保人跨统筹区域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

  “这一政策从7月1日起执行,广州并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按照已经出台的相关政策便可执行。”昨日,广州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有关规定,办法实施前参保人在广东省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下月1日起可回原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此外,该负责人介绍,按照政策规定,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应随其职工医保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原则上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也可以退还个人。同时,参保人停止缴费当月,仍享受转出地的职工医保待遇。参保人在转入地参加职工医保后,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的职工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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