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淮安市医保部门了解到,2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我市实施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医疗机构就医的住院床位费、门诊诊察费等医疗服务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有所调整。
其中,住院床位费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到40元/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门诊就诊的,门诊诊察费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账户中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首诊医院就诊的,门诊诊察费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元/次,并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70%;其他涉及调整的护理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化验费和检验套餐等,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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