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标准,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简化和方便乙类慢性病门诊治疗患者就医购药和费用结算程序,我市2013年10月18日印发并实施了《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办法》。该《办法》实施以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已对实施门诊统筹的36家定点医院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了检查督导,从检查督导的情况看,门诊统筹政策深入人心,系统运行平稳,这项惠民政策受到了广大参保职工的欢迎和好评。
据了解,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的人员。该办法结算的门诊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不再另行缴纳医疗保险费。1个年度内,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和现金累计支付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支付限额为4000元。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二级及以下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门诊医疗费支付的统筹基金和住院费用支付的统筹基金合并计算,1个年度内最高不超过19万元。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1个年度内,个人账户资金和现金累计支付低于1000元(含1000元)可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也可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高于1000元以上部分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个人自负部分由个人账户资金或现金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72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发生的门急诊费用到参保人员医保经办机构报销结算,报销比例按住院统筹比例支付。经批准办理外埠就医的参保人员,本人在当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符合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的,本人提供门诊医疗费用票据原件、治疗检查报告单、病情诊断书及费用明细清单等,每年11月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门诊医疗费结算管理办法实施后,乙类慢性病门诊治疗不再申报办理,2012年底前申报办理的乙类慢性病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外,《办法》还规定以下三类人员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即首次参保或重新参保人员在等待期内的;参保人员在患病住院期间或享受甲类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所在单位和个人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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