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城乡居民看病贵问题,市政府2月27日印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计划于4月1日正式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覆盖全体参保城乡居民,实行市级统筹。今年大病保险费按25元/人筹集,参保居民个人不再承担保险费。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医疗费后,对患大病人员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再次补充报销的新制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覆盖全体参保城乡居民,实行市级统筹。今年,大病保险费按25元/人筹集,参保居民个人不再承担保险费。新制度通过政府代表参保人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购买保险待遇的方式,解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不足问题,充分发挥商业保险优势,全程监管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该办法规定,一年内单次或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6000元以上的,都可以进行再次报销,具体比例为:6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部分,报销50%;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部分,报销52%;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部分,报销54%;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部分,报销57%;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部分,报销60%;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部分,报销63%;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部分,报销66%;5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0%。如果参保居民患自治区规定的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终末期肾病等20种重大疾病的,在大病保险规定的分段支付比例基础上可再提高1-3个百分点。
目前,正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积极筹措相关工作,计划于4月1日将正式启动实施这项惠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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