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规定,符合标准的参保患者在定点医院接受医疗专护发生的医疗护理费可报销90%。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专护服务机构结算的日均费用标准为170元或200元/人(二、三级医疗专护定点医院)。定点护理机构应根据患者病情合理提供医疗和护理,不得将费用标准包干到每个患者。
在享受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待遇期间,不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诊大病、普通门诊等相关待遇。据统计,自2011年我市实行医疗专护试点以来,已结算2737人次,统筹金支付3158.06万元。
市社保局有关工作人员介绍说,符合以下几种情况,可以申请在有关医院接受医疗专护:
1.因病情需长期保留胃管、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换管等各种管道的;
2.需要长期依靠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的;
3.因各种原因导致昏迷,短期住院治疗不能好转的;
4.患各种严重慢性病且全身瘫痪、偏瘫、截瘫并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5.其他术后仍需长期住院维持支持治疗的;
6.经社保经办机构认定的其他符合享受医疗专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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