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即日起,我市2012社保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式开始缴费。今年,我市将对参保的低保对象、重症残疾人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全额政府补助。此次缴费将持续到今年10月15日,凡逾期未能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将不能正常享受下一社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2012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成年人(含老年人)收费标准是普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260元,补充医疗保险个人缴纳35元,个人实际缴纳295元;低保对象、重症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0元,补充医疗保险个人缴纳35元,个人实际缴纳35元;低保边缘户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120元,补充医疗保险个人缴纳35元,个人实际缴纳155元。未成年人(含大专院校学生)收费标准是普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40元,补充医疗保险缴纳20元,个人实际需要缴纳60元;低保对象、重症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0元,补充医疗保险个人缴纳20元,个人实际缴纳20元;低保边缘户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32元,补充医疗保险缴纳20元,个人实际缴纳52元。2012年7月1日前新成长劳动力(年满18周岁)的社区居民,按成年人缴费标准缴费。
新参保人员需携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3厘米彩色免冠照片3张;低保人员同时携带《锦州市社会救济证》、低保边缘户人员携带《锦州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残疾人员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户籍所在社区即可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参保的学生携带以上证件在就读的学校办理;父母在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持新生儿户口到户籍所在社区办理参保手续,可免缴新生儿出生年度的保险费。
从未间断缴费的社区参保人员,可携带缴费存折、身份证到锦州银行各储蓄网点缴费;学生在就读的学校缴费。
同时提醒广大参保居民,已参保的居民未按时足额续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视为间断缴费。间断缴费的,补缴欠缴部分,间断缴费期间的政府补助由个人承担,并设置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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