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从市医保办获悉,我市将对门规参保人实施“单定点”管理,即门规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只能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含综合门规定点医疗机构和社区定点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治疗。变更定点医疗机构时间为3月10日至20日。
我市规定,对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的透析、慢性病毒性肝炎和肝硬化、精神病、结核病、眼科疾病(黄斑裂孔、视神经萎缩、青光眼)等专科疾病的门规参保人,可选择一家专科定点医院治疗其专科疾病。若同时患有其他门规病种的,可再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其综合性疾病。
3月10日至20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规参保人可按以下规定变更门规定点医疗机构:
门规参保人继续选择原定点医疗机构且只确定一家就医的,不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仍在原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门规参保人在原选择的两家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不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确定在综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到选定的综合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门规参保人需重新选择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到自己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对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的透析、慢性病毒性肝炎和肝硬化、精神病、结核病、眼科疾病(黄斑裂孔、视神经萎缩、青光眼)等专科疾病的门规参保人,要到选择的定点专科医院办理登记手续。
对同时患有上述专科疾病和其他门规病种的门规参保人,可在专科医院一并登记一家用于治疗其他门规病种的综合定点医疗机构,不需再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异地安置及长期驻外的门规参保人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仍由所在单位按原规定办理。
门规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门规参保人选择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可继续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不负担门诊规定病种起付标准,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在原负担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个人负担比例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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