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县医保中心获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调整衡阳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在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的同时,大幅提高医保待遇水平。此举旨在进一步提高衡阳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和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
据了解,这次城镇居民医保有关政策调整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提高个人缴费标准。从今年9月1日起,2014年度个人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标准由50元提高到60元。二是提高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参保成年居民及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含门诊大病医疗)由10。8万元提高到12万元。三是调整尿毒症门诊大病基金支付限额标准。尿毒症规律血透的医疗费用限额标准由40000元/年提高到43000元/年。通知同时明确,有关待遇享受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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