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宝鸡市医改办了解到,从3月1日起,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有关内容有所调整,居民大病筹资标准有所提高,农村居民大病报销起付线有所降低。
根据新的方案,现行城乡参保参合居民,每人每年20元的大病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5元,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年度筹资新增的政府补助资金中提取。为减轻大病患者的经济负担,农村居民大病报销起付线调整为8000元,城镇居民大病报销起付线维持1万元不变。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区间从五段调整为三段:
农村居民个人自付合规费用8000元以上到3万元以下报销50%,城镇居民个人自付合规费用1万元以上到3万元以下报销50%;城乡居民个人自付合规费用3万元(含3万元)以上到10万元以下报销70%;城乡居民个人自付合规费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报销90%;年度个人累计报销补助封顶线维持原30万元标准。
同时,调整报销项目,将现行大病医疗保险规定的不予报销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予报销项目保持一致,使各项医疗保险政策保持统一。
进一步优化和规范结算流程,城乡参保参合居民在进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时,提供以下资料:被保险人身份证和医保、合疗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单;病案复印件(复印件资料和医保、新农合要求一致)。取消异地就医患者提供转诊转院审批表或异地安置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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