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市政府近日下发《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缴费年限有关问题予以明确。根据文件规定,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用人单位及职工本人均不需要缴纳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该文件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通知》规定,退休人员不需缴费可享受职工综合医疗保险待遇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参加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二是在我市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0年。该《通知》实施前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及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在本统筹区外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均可累计计算。
据了解,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若未达到规定享受相应待遇的缴费年限的,应从退休的次月起,选择一次性缴费或逐月缴费的方式继续缴费至规定的年限。一次性预缴费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年递增率5%为基数及《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等文件规定的比例缴纳。逐月缴费的,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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