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村(居)委会将《公示表》和票据在本村(居)公示一周后,填写一式三份《汇总表》,连同《公示表》一并加盖本村(居)公章,上报社保所。同时提供重复参保居民的银行卡(存折)号。
9.社保所审核村(居)委会上报的《公示表》和《汇总表》,并与缴存保费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留存两份,退村(居)委会一份;同时为首次参保的未入学的未成年居民制发医保证。
10。社保所在集中参保缴费期间,应于每月20日前将已使用票据的记账联、村(居)委会上报的《基础信息表》原件、《汇总表》和《公示表》各一份、保费存款凭证、重复参保居民花名册和银行卡(存折)号,以村(居)为单位整理好,一并上报经办机构。
11。经办机构审核社保所上报的资料,并核对已使用的票据与缴存保费是否一致。对重复参保的居民,按花名册将收取的保费退还到其银行卡(存折)上,并做好财务处理。
12。社保所在集中参保缴费结束后,按规定将领取的票据和收款凭据及时上交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做好回收、保管工作。
13。经办机构为参保居民领取社保卡,并及时下发参保居民。
14。经办机构和社保所分别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15。对超过集中参保缴费期参保缴费的居民,社保所或经办机构审核资料,登记信息,收取保费后,打印票据,发放社保卡和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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