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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社保局调整生育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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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4日,从鞍山市社保局获悉,从今年1月10日起,女职工生育假期从90天产假增加到98天,晚婚晚育的难产女职工休假产假工资上涨了750元。

  据介绍,之前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23周岁以上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男方享受护理假。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增加产假60天。这里所说的产假和护理假均包括法定节假日。此次将市生育保险生育假期待遇调整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其他待遇不变,此规定从1月10日起执行。此次正常生育的产假由90天增至98天,增加产假8天,所有1月10日后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小孩的均享受这一政策。

  随着产假时间的增加,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也随之上涨。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为上年全市社会日平均工资×产假天数。按照之前的水平,如果晚婚晚育的难产女职工休假165天,将领到约15463元,此次晚婚晚育的难产女职工休假天数增加到173天,鞍山市女职工的产假工资由15463元上涨至16213元,上涨了750元。此政策适用至2013社保年度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变化,之后产假工资还将有变化。

  据介绍,生育保险参保不分男女,按照用人单位上月工资总额的0.8%缴费,职工个人不用缴纳。对于一些符合规定的生二胎的女职工,也可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经计生部门批准生育的均在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即女职工生育后由所在企业凭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即可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不再提供独生子女光荣证。

  据介绍,鞍山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最高限额据实结算,即参保职工的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属于“三个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之内的,在最高限额标准下据实结算;高于最高限额标准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鞍山市目前共有13家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妇儿医院、中心医院、中医院、二院、三院、鞍钢总医院、双山医院、中国医大附属第一医院鞍山医院、长大医院、立山区人民医院、灵山医院、德馨医院、金普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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