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2011年度省本级参保事业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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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各省属及中央在川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及中央在川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川劳社办[2006]7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1年工伤保险费缴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五、注意事项
(一)根据财务制度要求,各单位向省社保局上缴工伤保险费时,应在银行划款凭证上注明款项用途。同一账户支付多个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的、转账户名与参保户名不符的,请另附说明。
(二)2011年起省本级参保事业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事宜如无变化不再另行通知。
联系人:刘颖蔡彦
电话:(028)8663977686634520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