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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限额标准为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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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参保人员在享受医保待遇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无锡市人社局公布了《关于解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的通知》。据悉,参保人员在享受医保待遇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参保人员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符合规定的检查项目和费用标准,由医疗保险基金按限额结算,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结算,超过检查项目范围和限额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负担,限额标准为1100元。如发生住院分娩(含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同级医疗机构生育保险规定的限额结算标准支付。
 
  参保人员符合上述的医疗费用,可以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在生育(或流产)后凭社会保障·市民卡、本人身份证和代办人员身份证、生育服务证、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始发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资料,到市社保中心按规定报销。参保人员生育(含产前检查、流产、引产),以及因生育引起的疾病,除抢救或急症外,应在市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特殊情况需转往外地生育的,由本人向市社保中心申请备案,否则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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