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养老保险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从7月1日起,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由1575元/月上调至1746元/月。参保单位人均缴费工资和个人年度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4928元(2910元/月)60%的,按60%核定(1746元/月);高于300%的,按300%予以核定(8732元/月)。此次申报的缴费基数用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参保单位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申报范围包括在十堰社保服务中心参保缴费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
对逾期不报、瞒报、漏报、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将严格按《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另外,从2014年6月1日起,参保单位新增人员,经劳动人事仲裁、法院判决需补缴人员,必须提供经单位盖章,法人、参保人签字的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核定手续。
咨询电话:8485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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