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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老板也应为职工缴纳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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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3日,市民缪先生来电反映: 2013年1月以来,他一直在县内一家私营企业打工,为了将来退休后能老有所养,他和工友多次找老板要求给他们缴纳养老保险费,可老板却以厂里的职工经常跳槽为由不给缴纳。他想知道,私企老板应不应该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记者从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了解到,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强制征集专门资金,设立保障基金,用于保障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物质帮助制度。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大类。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该条例第12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该条例第2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缪先生所在的企业以职工经常跳槽为由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市民遇到此类情况,可以向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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