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规定,失地农民医保缴费达到一定年限后可免缴费用,全市约15万失地农民可获益。
据鄂州市国土部门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该市共征地90877.05亩,涉及家庭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被征地人数15万人左右。
《意见》出台后,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占有耕地不足0.3亩的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农民,均为《意见》保障的对象。
在就业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可到相关部门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优先享受就业扶持。被征地农民创业就业,可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并优先安排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
在医疗保险上,就业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连续缴费至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后,只要实际连续缴费年限满10年,且同时一次性缴清10年大额医疗保险费,即可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终生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缴费未达10年的,既可一次性补缴,也可继续缴费直至达到年限。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补偿标准以被征地时鄂州市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一次性补偿15年。
其中,被征地时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人员(59周岁-16周岁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同时,被征地农民既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报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意见》实施后,凡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的征地项目,必须报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上报方案单位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存入市国土部门与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预存款专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预存款不落实的征地项目,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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