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提高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
医保”)财政补助标准。
一是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对新农合和居民医保人均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188元提高到220元。
二是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2014年省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仍然按照地方分类补助比例执行:对一类地区不予补助;对二类地区按地方配套25%的比例,人均补助25元;对三类地区按地方配套50%的比例,人均补助50元;对四类地区按地方配套100%的比例,人均补助100元。2014年省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54元提高到58元。
三是州(市)、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根据中央统一部署,2014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和居民医保的人均补助标准之和需达到320元,即除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外,未达到每人每年320元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各州(市)、县级财政负责补齐。
此外,各州(市)将尽快制定州(市)、县级财政对新农合和居民医保的补助方案,确保2014年各级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20元,并尽快统一对成年人和学生儿童的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