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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级医保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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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个人垫付的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结算后划入参保者在兴业银行设立的帐户,参保者持医保联名卡到兴业银行服务网点兑取。

  按照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内和本省范围内实行医保信息联网的地区就诊、住院、购药(含商保部分),以及福州市区内生育定点医院产前检查、生育住院其费用全部持医保卡实时进行结算;参保人员因转诊、转院、异地工作或异地安置在省外和省内未能实行医保信息联网的地区的参保人员,临时出差、探亲等原因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工伤、生育、外伤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规定进行结算。个人垫付的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结算后划入参保者在兴业银行设立的帐户,参保者持医保联名卡到兴业银行服务网点兑取。

  一、异地安置、异地工作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

  (一)住院医疗费用

  异地安置、异地工作参保人员应及时填写《异地医疗申请表》,并送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存档。因病情需要,在安置地住院时,必须事先告知原工作单位,由原工作单位出示证明报省医保中心备案。已实行全省医保联网的地市,一律刷卡结算;异地工作或异地安置在省外和省内未能实行医保信息联网的地区的参保人员,患者在出院后的一个月内持以下资料办理报销手续。

  1、医疗费用发票;

  2、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3、病案首页复印件;

  4、出院小结;

  5、长、短医嘱复印件;

  (以上材料盖就诊医院相关科室审核专用章)

  6、本人社会保障卡。

  (二)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费用

  已办理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认定的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在异地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1200元以上的,可申请每季度报销一次,报销受理终结日为次年的3月31日,每年12月3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顺转到次年结算。

  报销需提供以下资料:

  1、医疗费用发票;

  2、门诊病历复印件;

  3、门诊医疗费用收费清单(药品需标明规格、剂量、剂型、单价和总价);

  (以上材料盖就诊医院相关科室审核专用章)

  4、本人社会保障卡。

  (三)普通门诊费用报销

  异地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每季度报销一次,报销受理终结日为次年的3月31日,每年12月3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顺转到次年结算。

  报销需提供以下资料:

  1、医疗费用发票;

  2、门诊医疗费用收费清单(药品需标明规格、剂量、剂型、单价和总价);

  3、病历复印件;

  (以上材料盖就诊医院相关科室审核专用章)

  4、本人社会保障卡。

  二、转异地就诊住院的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或因当地医院设备条件所限须转统筹区外进行检查治疗,应先到相关定点医院办理转外就医申请,并报省医保中心审批。转外就医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垫付,待出院后的1个月内持以下资料到医保中心办理核销手续。

  1、医疗费用发票;

  2、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3、病案首页复印件;

  4、出院小结;

  5、长、短医嘱复印件;

  (以上材料盖就诊医院相关科室审核专用章)

  6、本人社会保障卡;

  7、《参保人员转外就医申请表》原件。

  三、临时公差、法定假期期间的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人员因临时公差、外出探亲(不含境外)所发生的异地医疗费用,在费用发生后一个月内持以下资料到省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1、医疗费用发票;

  2、门诊医疗费用收费清单(药品需标明规格、剂量、剂型、单价和总价);

  3、病历原件、复印件;

  (以上材料盖就诊医院相关科室审核专用章)

  4、本人社会保障卡;

  5、单位证明。

  如因病情需要,在外出地住院治疗时,必须事先告知工作单位,由单位出示证明报省医保中心备案。参保者在出院后的一个月内持以下资料办理报销手续。

  1、医疗费用发票;

  2、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3、病案首页复印件;

  4、出院小结;

  5、长、短医嘱复印件;

  (以上材料盖就诊医院相关科室审核专用章)

  6、本人社会保障卡;

  7、单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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