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下发了《关于全面做好生活困难群众帮扶解困工作的意见》(参见津政发[2010]30号)文件,文件规定:“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和城镇低保家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3年内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75%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其他经认定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3年内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50%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
根据天津市的政策,上述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先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经认定后再到户籍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能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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