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用人单位申报职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涉及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从2012年1月起按“2011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37924元”执行,其中下限为1896元,上限为9481元。用人单位及职工1至5月期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须重新核定或申报并足额缴纳。
1至5月期间未变更参保单位的职工(包括已办理退休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并统一生成,用人单位和职工在9月30日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缴费工资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在9月30日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申报并足额缴纳。
1至5月期间变更参保单位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要重新核定或申报,分别由变更前后的用人单位和职工足额缴纳。其中变更前的用人单位应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后,由变更前用人单位在9月30日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申报并足额缴纳。
涉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用人单位在申报时,从2012年6月起按34008元执行,其中下限为1700元,上限为85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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