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经办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是指导意见中的一大亮点。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同时通过适时开展联合调查、书面通报、设立信息查询端口、建立数据交换平台等方式,建立健全以实施社会保险扩面、发现违法违规线索为主要功能的社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实施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与劳动保障用工登记、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一窗式”办理,积极推进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与劳动保障监察年度书面审查合并实施。
指导意见强调,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同开展实地核查,共同约谈参保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责任人,共同协调有关部门,提请对失信行为进行分类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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