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获悉,明年1月1日起,外埠在京参保人员到退休年龄时,若缴纳养老、医保保险满10年,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因此不能按月领养老金和享受退休医保待遇者,可继续“延期”缴费,补足所“欠”年限,即可按月领取养老金。近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出台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保费用的新政。
适用范围
缴费满10年可申请“延期”
记者昨日了解到,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近期出台《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明年1月1日起,部分满足条件的外埠参保者可自愿申请延长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其中规定,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前,在北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7月1日(含)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北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全部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员,本人自愿,可申请在京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另外,上述人员在北京市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满10年的,本人自愿,可申请在京延长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据悉,该规定是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和人社部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规定,为保障部分外埠参保者因缴费年限不足,影响社保权益而制定。
但对于养老缴费不满10年者,将不能享受此项新政,退休后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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