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根据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规定,在无锡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可在原参保地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异地重新就业参保的,应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2010年1月1日起,不再采取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办法,即不得再办理退保手续。
参保人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停保后,离开无锡市跨统筹区流动前,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凭参保人员《身份证》及《养老保险手册》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无锡社保中心各办事处业务窗口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费凭证》,社保业务经办人员对参保人员缴费信息核对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凭《参保缴费凭证》向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由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与我市社保中心共同办理转移手续后,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其告知办理结果。有关社保缴纳、停用、补交、转移等问题,可咨询社保热线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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