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管理规定(暂行)》5月起开始实行,将更加合理引导和分流病人,方便参合人员就医和报销,切实减轻参合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有效控制新农合基金不合理支出。
该制度将改善当前患小病却往大医院跑的无序就医状况,引导新农合参合人员患病时选择合适的医疗机构就诊,有利于分级医疗制度的建立。
根据规定,新农合参合人员所患疾病在本统筹地区即户籍所在县(市、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的或无条件治疗的,如需转往本统筹地区外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应当由本统筹地区县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证明;因务工或其他原因在外地居住时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参合人员,应首先选择居住地的县级及以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在入院3个工作日内向本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因急诊等原因无法正常转诊转院的,可先住院治疗,但参合人员或其家属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并由医疗机构开具急诊证明。参合人员患病在本统筹地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间转诊转院时,则不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规定还指出,医疗机构在为参合人员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时,应引导患者合理选择就诊医疗机构,不得强行为参合人员指定医疗机构;对未出示转诊转院证明的参合人员,所转入医院应告知其首先到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到县级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证明。参合人员仍坚持不完善相关转诊转院手续直接住院的,应要求其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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