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音乐疗法(精神疾病患者除外)、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4)性功能障碍、男女不孕不育症诊治、非病理性终止妊娠、非病理性剖腹产等;
(5)计划生育及其并发症、后遗症的诊疗费用。
6、不予补偿的情形
(1)工(公)伤,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刑事肇事、酗酒、吸毒、服毒、戒烟、戒毒、自伤、自残、自杀及医疗事故等。
(2)计划外生育(包括自然和病理分娩)。
(3)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4)各种医疗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工伤、伤残鉴定,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等。
(5)参合患者不遵守医嘱而拒不出院者,自通知出院的第二天起发生的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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