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务院建立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自2008年以来一直被政府列为重要民生工程。为进一步减轻参保患者的负担,给参保患者带来更多的实惠,2013年10月1日起,定远县适时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提高了基金支付医疗费待遇标准。
提高最高支付限额。全日制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8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0万元;“三无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1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5万元;其他城镇居民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0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4万元。
提高支付比例。城镇居民在二级医院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由70%提高到75%;三级医院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由60%提高到65%。
提高生育定额补助标准。城镇居民医保生育定额补助标准由原来的顺产补助300元、剖宫产补助500元调整为比照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配偶有关政策执行(即顺产标准的50%)。
提高转外就医报销比例。转往本市范围外定点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用报销时个人自付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比例由原来的10%降低为5%,余下部分再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