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荆州市委、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荆文〔2010〕3号)精神,设立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公务员局牌子。
凡具有荆州市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荆州设立的个人缴费标准共分14个档次,参保人每年可自主选择一个档次缴费。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0元,各试点县(市、区)负担不低于10元。对重度残疾城乡居民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据悉,按照《荆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男年满30年、女年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2年(即144个月),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必须同时满足下列3个条件:目前已退休人员;从个人参加工作时间至我市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前(1997年5月)已参加工作时间且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工龄、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转业军人的军龄,但视同缴费年限男不高于18年、女不高于13年;实际缴费年限(原单位缴费和个人不同时段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同时段单位和个人重复缴费不累计)满12年(即144个月)。
无法满足条件的,仍需缴纳医保费:从个人参加工作时间至1997年6月,参保人员男性工龄低于18年、女性低于13年的,差多少个月需补缴多少月;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44个月,差多少个月需补缴多少月;视同缴费年限低于规定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2年,补缴月数为两项所差月数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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