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慢性病费用和住院费用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合并计算。退休人员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一半,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与在职职工相同。
城镇居民在一、二、三级医院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分别由70%、60%、50%提高到85%、70%、55%,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不变,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不变。
3.大病病种扩大到27种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由9种扩大到27种(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相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实行定点管理,鉴定标准与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相同,报销比例仍按50%执行。
城镇居民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由30%提高到50%。年度最高报销限额,成年居民由80元提高到100元;在校大学生及其他未成年居民由25元提高到30元。扩大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在执行基本药物政策的基础上,将一般诊疗费和孕妇产前检查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4.新生儿“落地参保”
开展新生儿“落地参保”,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其母亲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的,统一使用其母亲名字加以登记,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出生3个月后参保的,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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