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月起,本市开始办理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资格认证工作,但是今年的认证方法有所改变,绝大多数老人不必再出示材料“自证健在”,社保部门将按月与医院和民政部门提供的病逝、火化信息比对,只有那些人已去世却仍在领养老金的需要履行认证核实的环节。
按照规定,对暂时或永久失去领取待遇资格的,原领取待遇人员或领取待遇人员的亲属应及时告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减员或待遇停发等业务手续。
今后,如果病逝火化信息与仍在领取社保待遇的人员信息一致,说明有“领取人已去世却在冒领社保待遇”的嫌疑,社保部门将进行待遇领取资格的认证核实。社保部门将下发《核实表》由领取待遇人员所在单位转交其亲属或本人,必要时还会联系所在地社保所核实情况。所在单位应于30日内将签署核实结果的表上交社保经办机构。经所在单位确认死亡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暂停其社保待遇。如果未按时返回《核实表》,或者在30日内无法联系到待遇领取者本人或亲属的,也将暂停其社保待遇。
需要出示材料进行认证的包括居住国外和居住外埠的社保待遇领取人员。居住外埠人员可由单位领取《异地认证表》,也可在市人保局网站自行下载《异地认证表》,持《异地认证表》和《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或区县及以上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手续,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盖有协助认证机构公章和本人签字的《异地认证表》邮寄给所在单位。出境定居或在国外生活(特指已转外国籍和居住一年及以上)的领取待遇人员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所在单位提供加盖我国驻其居住国使领馆印章的《健在确认表》或领事认证。
对未按期邮寄或提供《异地认证表》和《健在确认表》或领事认证的领取待遇人员,每年12月起将被暂停社保待遇。被暂停待遇者补办资格认证后,自社保部门收到认证表的次月起,恢复并补发中断期间的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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