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获悉,我市将新增一批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符合条件的可在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根据医疗机构所属区域向市社保局或其分局提交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据介绍,有住院部的医院、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综合门诊部或中医门诊部(医疗用房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医院下设的社康中心、企事业单位内设的医务室(所),凡符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提交申请。医疗机构在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资格:
(一)发生四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二)在卫生监督部门有违规扣分记录达到10分以上的;
(三)年检校验不合格或暂缓校验的。
在深圳注册,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辖区内无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或与本市三级、二级医保定点医院距离500米以内具有2名执业药师、只经营药品及医疗器械的连锁医药公司直营零售药店,符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相关规定,可由连锁医药公司总部向市社保局提出申请,
市社保局对受理的零售药店进行综合评定。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或提出申请的零售药店在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保局不予受理其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一)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违规处罚记录的;
(二)年检校验不合格或暂缓校验的。
市社保局提醒,医疗机构或者零售药店在提交申请材料或在现场考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新增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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