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参保职工每季度或每半年在统筹地区内各选择1家二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签约就医
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办理
医疗保险并缴费,造成职工实际缴费年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为职工依法补办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并补缴费用
城乡居民
医保缴费标准变为动态调整,一、二、三档个人缴费分别按上年度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和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确定
近日,宁夏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从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付费方式改革、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等四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制度,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关口前移,有效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建立以维护群众健康为目的、防病和治病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健康服务需求。《通知》规定的有关新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职工医保建立门诊统筹制度
《通知》规定,原则上在二级及基层医疗机构建立职工门诊统筹制度,门诊统筹基金按同比例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中分别筹集组成。允许参保职工每季度或每半年在统筹地区内各选择1家二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签约就医。签约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参保职工首诊、健康档案建立和健康管理工作。
《通知》完善了职工医保补缴政策,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并缴费,造成职工实际缴费年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为职工依法补办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并补缴费用,确保职工取得缴费年限。对补缴年度内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个人账户不补划。
为了增强基金共济功能,《通知》规定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补助基金可以调剂使用,进一步增强了职工医保基金的互助共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