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沈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将可享受补充医保了。
城镇居民只要每人每年缴费38元,大病医保自付部分还可报销65%。
日前沈阳市下发《关于建立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对原来城镇居民大额补充保险政策进行调整。
从沈阳市政府获悉,本次调整后个人缴纳的大额补充保险费主要用于建立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
据悉,此次新政的适用范围是,参加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人员。
缴费标准为,成年及老年人每人每年38元,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0元。
补偿标准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支付后,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补充保险按65%的比例补偿。
具体的补偿方式是,凡在沈阳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补偿待遇,其补偿费用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待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保局结算后,由市医保局将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情况通报给商业保险公司,再由商业保险公司审核后拨付给各定点医疗机构。
转外就医、长期居外就医、外出急诊就医等符合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由沈阳市医保局受理补充医疗保险结算业务,结算的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拨付给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