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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下月起可结算费用周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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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结算费用周转金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从下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结算费用周转金。

  《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结算费用周转金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从下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结算费用周转金。

  周转金是指医保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预支付,用于结算城镇职工医保医疗费用的资金。拨付周转金前,医保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借款协议,每年1月一次性支付。

  周转金支付对象需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认真履行相关协议;有住院服务范围,职工医保正常结算满一年以上,且上年度月平均医保基金结算额度为20万元以上;严格执行医保政策,能够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增长;财务制度健全,经营状况正常,具有偿还能力。

  周转金支付金额,原则上按该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月平均基金结算额的一定比例确定,且与医疗保险诚信等级有关。其中,诚信等级为AAA级的定点医疗机构为50%,AA级为40%,A级为30%,其他为20%。周转金额度一般3年确定一次,如遇医保诚信等级变化的,额度在下年度初调整。

  规定提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性质、资产、经营状况、信用等级等情况设定担保。

  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挤占或挪用周转金,否则将责令退回,并解除协议。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法律责任。定点医疗机构关闭、停业、合并、转让的,应及时报告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全额退还周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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