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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缴费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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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本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缴纳通知下发,即日起2015年度居民医保进入缴费期。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发布后,具体的配套规定陆续出台。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本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缴纳通知下发,即日起2015年度居民医保进入缴费期。根据通知,2014年12月20日前集中缴费结束,参保居民要在规定时间内缴费,以免影响自己的医保待遇。

  居民医保涵盖三类群体

  此次居民医保费的参保范围为:具有本市中等以下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以及其他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以下称少年儿童)。其中非本市户籍的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参加居民医保的,需其父母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在《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已经参保的非本市户籍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2015年可继续参保缴费,从2016年起按上述规定执行。

  另外还有驻青高校以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称大学生),以及其他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成年居民(以下称成年居民)。

  记者了解到,居民医保费由个人按年度缴纳,财政予以补贴。2015年个人缴费标准为:少年儿童每人110元;大学生每人80元;成年居民分两个缴费档次:一档每人350元,二档每人110元。成年居民以户为单位,按年度选择同一缴费档次,当年度一经缴费,不得变更缴费档次。其中,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按一档标准缴费;市内三区的成年居民全部按一档标准缴费。

  本市居民医保除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外,市区财政部门还按年度进行补助,2015年财政补贴标准为:一档缴费成年居民,每人补贴560元;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每人补贴440元。

  特殊人群缴费补贴标准为: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参保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其中成年居民按照一档标准补贴;低保边缘家庭参保人、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贴50%。同时符合以上两类财政补贴的特殊人群按就高标准享受。

  另外规定,有条件的区(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居民个人缴费给予资金扶持,补助标准由各区(市)自行制定。

  集中缴费于12月20日结束

  2015年度集中缴费即日起至2014年12月20日结束。其中,各类学校学生和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集中缴费原则上于2014年10月20日结束;农村居民集中缴费原则上于2014年11月20日结束;城镇居民集中缴费统一于2014年12月20日结束。

  根据通知,各类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负责学生儿童的参保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信息确认、费用代收等工作。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中小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的农村户籍的学生儿童,由所在区(市)政府指定统一的代收机构,原则上由所在学校、学前教育机构代收。其他居民以户为单位,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和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参保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信息确认、费用代收等工作。

  婴儿可在出生半年内参保

  根据通知,婴儿在出生6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其他新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当在3个月内缴纳居民医保费,从缴费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上述时间规定的,可以在年度集中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新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当年度不缴费的,该年度不作为中断年度计算,也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市内三区特殊人群应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缴费,再持收费票据或参保缴费证明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其他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特殊人群缴费办法。各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居民医保缴费方式。

  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或者中断参保缴费的居民,可以在下一年度集中缴费期内办理参保。参保时,应当补缴自2015年1月1日起应由个人缴纳的居民医保费,并自缴费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补缴期间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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