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张百生:我要回老家了,医社保可以退吗?
李映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规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3号和16号令的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或本人书面申请终止其在厦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根据相关规定一次性退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和补充保险:
1、参保人已在异地享受退休待遇的,或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无法办理转移接续的;
2、在达到享受退休待遇条件之前离境定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或虽未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自愿终止在厦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
3、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时:有未办理过退付的个人储蓄型保险(即补充保险)的(包括非本市户籍人员在1997年7月1日前缴纳的外来劳动力养老保险费),或曾从异地转入的缴费与在厦缴费有重复的;
4、厦门就业参保的外国人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
5、厦门就业参保的台港澳籍人员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开中国大陆的;
6、参保人死亡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继承。
医疗保险的退付参照以上规定。
特别提醒:无论何种原因退付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都意味着终止了养老或医疗的保险关系,已退付的缴费区间不再计入申请退休待遇或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缴费年限。
网友radiolover:原来是漳州户籍,以异地转入厦门社保,现在户口也是厦门本市户口了,这样原来的年限还需要在厦门十年么,原来的医社保年限怎么统计呢
李映昕: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含异地转入年限)、医疗保险累计缴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含异地转入年限,但在厦累计缴费不足10年的,应补足10年),即可办理退休手续。
特别要提醒参保人注意的是,非本市户籍人员1999年7月1日前在厦门缴纳的养老保险是不计入累计缴费年限的。99.7之前的外来缴费是根据厦社保[1994]001号文的规定实施的,该文件是在市政府出台《厦门市外来员工社会保险暂行保险》之前暂时执行的方案。后来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陆续出台了厦府[1999]综042号和厦府[2010]综395号,这两个文件对外来员工养老保险的缴交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具体办法都做了具体规定:1999年7月起建立外来员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9年7月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含以上)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因此1997年7月1日前缴交的外来劳动力养老保险费不属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可计入累计缴费年限,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或申请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时可将此部分缴费按照厦社保[1994]001号文第三条规定的标准办理退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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