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7月1日起,凡参加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婴幼儿、在校学生、无业居民,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之后,仍由个人负担金额超过2万元的,2万元以上部分可分三段按比例给予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按照《包头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城镇居民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之后,仍由个人负担金额超过2万元的,2万元以上部分可分三段按比例给予报销:个人累计自付医疗费2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报销50%、50001至100000元部分报销60%、100001元以上部分报销70%,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累计报销最高为6万元。
另外,原来医保政策规定,城镇居民发生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如:因自己不慎摔倒致骨折)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只报销在校学生这个群体的相关费用,其余城镇居民的相关费用医疗保险不予保险,但包头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将所有参保居民产生的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全部纳入报销范围,报销标准按照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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