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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比例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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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哈市参保者不住院,因常见病、多发病普通门诊医疗发生的符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黑龙江省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目录》的药费和一般诊疗费(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费),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小编在本文将介绍相关事项。

  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支付限额提至11万

  参保居民(成人居民和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11万元(含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和门诊统筹医疗费),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至80%。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降低至20%。

  提高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待遇支付标准。将恶性肿瘤门诊治疗部分相关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检查化验、服务设施等项目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同时将恶性肿瘤门诊化疗、免疫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支付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提高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待遇支付标准。将腹膜透析中使用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肝素帽)纳入特殊疾病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将门诊透析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支付标准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将血液透析滤过纳入特殊疾病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成人居民三级医院支付50%、二级医院支付55%,学生儿童支付70%。

  提高肾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待遇支付标准。肾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支付标准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并提高待遇支付标准;同时将部分相关检查化验项目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居民在精神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精神疾病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至85%。按二档135元缴费的参保居民,待遇支付标准按前款支付标准的70%执行。

  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提高10%

  记者从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从6月15日起,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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