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2015年度城镇居民
医保登记参保受理工作于2014年10月8日开始,至12月20日结束。经市政府同意,2015年本市居民医保待遇保持不变,个人缴费标准与2014年相同,具体为:70周岁以上人员340元,60岁至69岁人员500元,19岁至59岁人员68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90元。
2015年的本市居民医保待遇与2014年保持一致。门急诊:参保居民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60周岁及以上人员、城镇重残人员为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1000元。一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65%;二级医疗机构55%;三级医疗机构50%。
住院:参保居民每次住院超过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城镇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0%。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