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农医保按年度办理参保,每年6月份完成办理下一农医保年度参保手续,年度内不办理中途参保。
2004年7月1日后办理东莞市户籍登记的农(居)民,须从户籍登记后的下一农医保年度起,按规定参加农医保。
第六条参保人在本市迁移户籍的,按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迁移办法办理农医保关系迁移手续,该农医保年度暂维持原参保档次不变。
农医保不办理退保。
第七条当参保人按规定转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须同时办理终止农医保关系,并按连续参保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未达到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前因就业状况改变等因素需停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暂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直至下一农医保年度再转为参加农医保。
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应按市社保部门提供的统一格式为参保人建立和管理参保档案。
第九条农医保费实行一年一缴,每年6月底前须缴清下一农医保年度的农医保费。
村(居)民委员会须按核定的参保人员名单,负责代收本村(社区)参保人个人应缴的农医保费。
社保部门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的开户银行,代扣代缴参保人个人应缴的农医保费。
第十条在全市实施农医保的第一个农医保年度内,以商业保险形式开展农村合作医疗且在农医保实施后到期的村,从原农村合作医疗的终止日期起参加农医保,但最迟不超过2004年12月31日,村(居)民委员会须书面申请报社保部门同意,并须一次性计缴从实际衔接之月起至2005年6月的农医保费;同时,必须在2004年6月底前与所在镇区其他村(社区)一起,统一为农(居)民办理参加农医保手续。
第十一条从2005年7月1日起,已参保的农(居)民在每年8月底前仍未按规定缴纳个人应缴农医保费的,社保部门暂停其农医保待遇,直至其按规定补缴欠缴的农医保费本金和滞纳金为止,此间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补报;超过当年8月底仍未补缴的,除须按规定补缴农医保费本金和滞纳金外,只从办理补缴的次月起享受农医保待遇,享受待遇前发生的一切医疗经济责任均由参保人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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