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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农村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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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参保人因疾病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在扣除不符合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费用后,每次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参保人自付。超过起付标准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小编在本文会介绍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参保人必须严格遵守农医保有关规定,不得将本人“社保卡”转借给他人就医,不得伪造、涂改处方、单据、诊断证明等,一经发现,社保部门除追回所涉及的金额外,并视情节轻重,暂停该参保人享受农医保待遇3至6个月,直至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社保部门应为村(居)民委员会和参保人查询本村(社区)或本人参加农医保情况提供方便。

  社保部门建立群众来信、来访、投诉和举报制度。对存在违反农医保有关规定行为的村(居)民委员会、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可向社保部门投诉;对社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意见的,参保人可向上级机关反映或投诉。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市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2004年6月1日起与《暂行办法》一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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