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
医保中心获悉,我市对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政策作出调整。此次调整涉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和筹资水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新生儿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后,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更广,参保居民报销比例更高,新生儿参保更方便,将会进一步促进民生改善。
覆盖范围更广。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高等院校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将按学生儿童(包括全日制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两类人群设定。2015年度,学生儿童的个人年度筹资标准从15元调整为30元,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的个人年度筹资标准调整为150元。
报销比例更高。参保人员在我市镇级卫生院住院的,起付线为200元,报销比例从73%调整为85%;在市级二级或相当规模医院住院的,起付线从500元调整为600元,报销比例从70%调整为75%;在省级三级或相当规模医院住院的,起付线从800元调整为1200元,报销比例从60%调整为6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8万元调整为10万元。
新生儿参保更方便。对于当年出生未能参保的计划内分娩婴儿,其父亲或母亲参加我市城镇医保的,可凭婴儿父亲或母亲身份证明以及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证明,以参保父亲或母亲身份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与参保父亲或母亲执行一个年度内的待遇标准(父亲或母亲只可选择一方,不得交叉选择);其父母均未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医保的,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缴费之日正在住院治疗的,当次住院医疗费用自入院之日起开始计算;超过3个月办理的,按照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