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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可顺畅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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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流动就业人员,在未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已缴费部分可抵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一部分,在补齐全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记者从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今后江西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可按政策规定,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任选一种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变动时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可顺畅接续,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障碍。

  日前出台的《江西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按当地规定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流动就业人员,在未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已缴费部分可抵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一部分,在补齐全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规定同时明确,由于劳动关系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回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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