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
医保局获悉,为进一步减轻城镇居民医疗负担,增强基金支付能力,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联合出台《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缴费和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待遇标准和支付范围进行调整,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现行的6万元调整为8万元。
缴费标准:18周岁以下上调至每人每年70元
我市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即18周岁以下居民及学生缴费标准上调至每人每年70元,18周岁及以上居民每人每年130元保持不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年70元。
缴费时间:每年的9月至12月
《通知》规定,参保居民续缴下一年度的医保费时间为每年度的9月至12月。3个月内未按规定缴费的续保人员,从足额补缴后的缴费当月开始享受待遇;3个月及以上未按规定缴费的续保人员,从足额补缴后的缴费当月起延迟3个月(含缴费当月)开始享受待遇。
门诊待遇:累计50至450元统筹基金支付50%
《通知》规定,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门诊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累计金额在50元以上至450元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50%;累计金额在50元以下和450元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学校学生
意外伤害门诊就医单次费用在100元以上的,由统筹基金支付80%,年度最高支付学校学生的意外伤害门诊费用为5000元;意外伤害门诊单次费用为100元以下和统筹支付意外伤害门诊5000元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付。学校学生意外伤害门诊统筹支付费用纳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最高医疗费累计。
此外,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及晚期癌症的维持治疗),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门诊抗排斥治疗)、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特殊门诊重症慢性病对象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用药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