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多年在矿山从事工作身患矽肺职业病,患矽肺工人诉至法院维权。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被告新疆华强石材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强工伤待遇等共计人民币四十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人王强自2010年3月到被告新疆华强石材矿业有限公司的矿山1号点从事钻头打磨工作和钻岩打眼工作,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也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10月,原告感觉自己身体不适就医后,阿克苏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原告患矽肺3期,肺功能轻度损伤。2013年11月阿克苏地区劳动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受伤为工伤,同年12月,阿克苏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为三级伤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经温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温宿县人民法院,要就被告给付工伤待遇等各项损失420135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强在被告矿山从事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原告办理工伤保险。现原告因工作原因身患矽肺职业病,被告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费用。据此,法院遂依法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