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办理
医疗保险,滕某患病后无法获得报销。他与妻子心生一计,冒用其大哥身份住院治疗,骗领保费14.3万余元。11月18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三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滕某领刑3年6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滕某因患肾结石、终末期肾病,需住院接受治疗。但滕某并没有购买该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为了能报销医疗费,他与妻子商量后决定,向大哥借身份证、医疗卡、存折等材料,冒充其名义入院。
滕某的大哥知道骗保一事违法,其最初并不愿意出借自己的
医保卡,但考虑到弟弟的苦衷,最终他答应了滕某的请求。2012年6月至2014年2月期间,滕某以大哥的身份,分别在广西区医院、医科大一附院等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先后18次以大哥身份,向南宁市青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骗领医疗保险费用,共计143305.8元。后因群众举报,致使骗保一事东窗事发。
青秀区法院审理认为,滕某等三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和身份,骗领非商业保险的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数额巨大,三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本案中,滕某与妻子共谋骗领保费一事,是该案主犯;滕某大哥虽然只是出借自己的身份证、医疗卡,但其默许滕某以其名义骗领保险费的行为,也已构成诈骗罪,属从犯。
11月18日,青秀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滕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滕某妻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4000元;滕某大哥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