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新的《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自12月1日起正式实行。依据办法,在职职工个人应按缴费基数2%缴纳基本医保费,单位则应缴纳9%基本医保费、2%的地方附加医保费。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保费全部计入本人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保费30%左右计入个人账户。
据介绍,此次发布的新《办法》,对原办法与《社会保险法》和市政府已出台文件所存在的不同之处进行了修改。依据办法,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依据办法,职工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职工自负。在职职工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为1500元。在职职工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在职职工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在职职工自负。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4万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