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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起滨州实行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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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按照滨政发[2014]18号文件《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2015年起我市统一实行新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按照滨政发[2014]18号文件《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2015年起我市统一实行新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凡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含城镇居民和原新农合居民)和高等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都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居民按年度缴费,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
 
  居民个人缴费设两个档次,一档每人每年200元,二档每人每年100元。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二级医院500元/次、三级医院1000元/次。起付标准以上、封顶线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与个人缴费挂钩。按一档标准(200元)缴费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55%;按二档标准(100元)缴费的,报销比例相应降低10%。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住院费用(含特殊疾病门诊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实行定额报销,剖宫产报销2000元,自然分娩500元。新生儿在出生6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出生当年个人参保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参加城镇居民保险的居民可到附近的工商银行及农业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网上银行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原新农合参合居民仍按原渠道,以家庭为单位缴纳,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收缴。
 
  中断缴费或超过年度缴费期缴费的,需全额缴纳包括财政补助在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希望广大居民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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