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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社会保障资金缴费基数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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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失业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工伤保险资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生育保险资金五类。各单位能否足额按时交纳社保资金,是社保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些资金的征收情况,直接影响着社保审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证这些数据的真实完整,需要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缴费基数进行有效核定。

  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失业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工伤保险资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生育保险资金五类。各单位能否足额按时交纳社保资金,是社保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些资金的征收情况,直接影响着社保审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证这些数据的真实完整,需要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缴费基数进行有效核定。

  由于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基数的计算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内容,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逐步多样化,部分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这些均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社保资金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本文主要针对社会保障审计过程中,如何计算社保资金缴费基数展开讨论。

  一、社保资金缴费基数的定义

  (一)社保资金缴费基数。2006年11月15日,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是自“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由此可见,工资总额,除非国家统计局有明确文件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否则就都应该按照有关规定,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工资总额。《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中明确规定“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主要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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